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現場管理辦法 |
時間:2020-06-22 15:20:23 作者: 來源: 點擊量: |
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現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現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鑒定質量,促進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建設,保證鑒定的公平、公正,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委員令第21號)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集中進行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復核鑒定和再次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勞動能力鑒定現場管理工作,為工傷職工營造安全、有序的勞動能力鑒定環境。 第四條 勞動能力現場鑒定工作應當逐步提高信息化建設水平,勞動能力現場鑒定程序應當簡捷、方便。 第二章 場地設施 第五條 勞動能力現場鑒定場地應當設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與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現場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管理區域,包含身份核驗區、等候區、檢查室等功能區和功能室,并張貼醒目功能標識牌、路徑指示牌。 勞動能力鑒定現場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需要配備身份核驗設備、攝錄像設備、觀片燈、聽診器、叩診錘、角度尺、瞳孔筆等常用工具;配套計算機、復印機、掃描儀、傳真機、打印機等常用辦公設備;具備安全、高效的網絡系統。 勞動能力現場鑒定場地應當配置監控錄像系統,鑒定區域全程錄像,錄像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 第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探索建立現場鑒定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借助信息化鑒定工具完成現場鑒定的組織實施工作,逐步實現勞動能力現場鑒定工作的全程信息化。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現場應當明示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等規定,張貼勞動能力鑒定現場注意事項等。 第三章 人員配備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和工作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現場應當統一佩戴身份標識,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應當穿著醫務工作服。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規定的門類和醫學分科及參加鑒定的工傷職工數量配備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和工作人員,保證勞動能力現場鑒定工作有序開展。 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現場的突發情況應當有應急處置預案。 第四章 現場流程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在勞動能力鑒定開始前到達勞動能力鑒定現場。 第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規定的門類和醫學分科進行分組;屬于復合損傷或者傷情較為復雜的,應當分別注明所涉及醫學分科。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持本人身份證及其他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相關資料,經工作人員確認本人身份后依序進入等候區。 第十四條 進入等候區的工傷職工應當服從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安排,由工作人員依次引導進入相應檢查室,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現場查體面檢。陪同人員應當根據工作人員引導在等候區等待,非經工作人員允許不得進入勞動能力鑒定檢查室。 第十五條 專家應當對照申請表中的鑒定項目,結合工傷認定情況和病例資料,了解職工的傷病史及治療經過,根據鑒定工作需要進行查體,并完整記錄傷情(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 |
責任編輯:組織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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