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辦法 |
時間:2020-06-09 13:38:07 作者: 來源: 點擊量: |
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導向鮮明、科學規范、有效管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辦法,激勵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干事創業,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事業單位聘用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工作人員。其中,管理崗位人員選拔任用,按照《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中辦發〔2015〕34號)、《山東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魯辦發〔2018〕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是指事業單位內部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通過競爭方式擇優產生崗位聘用人選的用人方法。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產生崗位人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競聘上崗貫徹黨管干部、黨管人才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事業為上、突出業績貢獻;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進一步健全完善能上能下的競爭性用人機制。 第四條 競聘上崗以崗位設置為基礎,在核準的崗位設置總量、類別、等級及其數量內進行。事業單位出現崗位空缺,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適時組織空缺崗位的競聘上崗工作。 第五條 競聘上崗應當以履行崗位職責能力、完成崗位工作任務情況和考核結果為基本條件,采取適合單位以及崗位特點的辦法進行。 第二章 競聘范圍 第六條 參加競聘上崗人員應為本單位現有在編在崗或按有關規定納入人員控制總量管理的在崗工作人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競聘上崗: (一)事業單位出現崗位空缺,擬從單位內部產生人選的; (二)事業單位新設崗位,擬從單位內部產生人選的; (三)需要實行競聘上崗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實行競聘上崗: (一)確定涉密崗位人選; (二)確定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選; (三)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首次確定崗位的; (四)聘用合同到期按規定續簽聘用合同的; (五)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向低等級崗位調整的; (六)受處分降低崗位等級的; (七)不宜實行競聘上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競聘條件 第九條 參加競聘上崗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現聘崗位最近一年年度考核(或最近一個聘期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 第十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各等級的具體任職條件,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行業、本單位崗位需要、職責任務和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
責任編輯:組織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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