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辦法 |
時間:2020-06-09 13:38:07 作者: 來源: 點擊量: |
競聘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應當具備準入控制的職業資格。 第十一條 工勤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一)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二)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三)五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并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崗位競聘一般實行逐級競聘。業績顯著、貢獻突出、行業和群眾公認的高水平人才,可越級競聘(包括越等級和越層級)。越級競聘要從嚴掌握,一般不得在聘期內連續越級競聘。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得同時競聘兩類崗位。因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管理崗位人員確需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兼職,并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進行管理的,須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審核批準后,在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數額內,參加專業技術崗位競聘上崗。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在上一個聘期考核合格且聘期內連續三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或上一個聘期內獲得記功以上獎勵的,可參加越級競聘。 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或不合格檔次的,兩年內(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或考核不合格年度)不得競聘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組織處理或誡勉等的,在處分期或影響期內,不得競聘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工作人員在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期間,不得競聘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工作人員正在接受立案審查和停職審查期間,不得參加競聘上崗。 第四章 競聘程序 第十六條 競聘上崗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集體研究擬聘用人員名單; (六)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七條 競聘上崗應結合不同崗位特點,可采取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同行評議、專家委員會綜合評價、技能水平綜合評價等多種方式進行,具體方式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擬定的競聘上崗實施方案,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職工意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事業單位制定的競聘上崗辦法,要保持一定時期內穩定,禁止因人畫像,臨時變更競聘條件。 對規模小、人員少、較分散的事業單位或合并設置崗位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總體制定競聘上崗實施方案,并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競聘結果的公示范圍應與競聘范圍一致,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條 首次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或首次聘用到高一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一般應聘用在該層次的最低等級。 第二十一條 擬聘用人員公示無異議的,用人單位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聘用結果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對于符合規定的,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對于不符合規定的,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一次性告知要求反饋意見。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聘用合同,按照約定的崗位目標、職責、聘用期限進行管理,對所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和目標任務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成立競聘上崗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競聘上崗方案的擬定和組織實施。領導小組成員由事業單位負責人、人事與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聘用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競聘上崗工作的組織實施。 |
責任編輯:組織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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